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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5月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3-04-28 浏览次数:154

      阜阳市市场监管局和阜阳市广告协会重点提示互联网广告发布的“禁区”和“红线”,并提醒,广告经营主体是互联网广告活动的主要参与者,规范广告经营主体在内的各类广告参与主体行为,是规范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阜阳市市场监管局和阜阳市广告协会就部分重点条文发布提醒,要求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等各类市场主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自觉抵制、杜绝违法违规广告行为,维护广告市场良好秩序,助力构建依法规范的市场环境和积极健康的社会风尚。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对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弹出广告、开屏广告、利用智能设备发布广告等行为作出规范;细化了“软文广告”、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竞价排名广告、算法推荐方式发布广告、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广告、变相发布须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领域的广告监管规则;新增了广告代言人的管辖规定,为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也为互联网广告业规范有序发展赋予了新动能。


       阜阳市市场监管局和阜阳市广告协会重点提示互联网广告发布的“禁区”和“红线”: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此外,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阜阳市广告协会重点提醒《办法》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阜阳市广告协会提醒,广告经营主体是互联网广告活动的主要参与者,规范广告经营主体在内的各类广告参与主体行为,是规范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对于“直播卖货”行业,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互联网广告“一键关闭”强调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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