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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含金银箔粉食品广告的审查提示

发布日期:2022-02-25 浏览次数:1378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通知明确,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金(银)箔金(银)粉类物质(以下简称金银箔粉)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上海市广告协会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下,对含金银箔粉食品广告做出以下审查提示:一、金银箔粉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不得发布以金银箔粉作为食品原料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广告(含国产和进口食品),不得发布经营可食用金银箔粉的广告;二、不得发布以食品添加金银箔粉(含)为噱头宣扬奢靡享乐、拜金主义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三、食品广告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金银箔粉可食用,也不得借助食品添加金银箔粉宣传具有保健功能、治疗功效等特殊功效。上海市广告协会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生产经营和发布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切实履行《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广告审查责任,对含金银箔粉的相关食品广告依法严格审查把关,防止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发布,切实承担媒体社会责任。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轻信不良商家的宣传噱头,不购买相关食品,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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