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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章光101有限公司、乐清市广告公司发布使用医疗用语广告案

发布日期:2019-03-13 浏览次数:2196

浙江章光101有限公司、乐清市广告公司

发布使用医疗用语广告案

违法事实

浙江章光101有限公司委托乐清市广告公司制作并于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3月20日的每周一、周四在乐清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发布章光101集团(企业形象)广告。该广告含有“...紫杉醇是国际公认的防癌抗癌药剂,能有效抑制糖尿病及治疗心脏病的功效,而从红豆杉的树皮和树叶中提炼出来的紫杉醇,对多种晚期癌症疗效突出,目前在医学界被称为‘治疗癌症的一道有效防线’...”等内容。广告费用3000元。

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浙江章光101有限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万元;对乐清市广告公司处以没收广告费用300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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