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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商标在广告服务类别的撤销风险?

发布日期:2021-11-24 浏览次数:1072

随着商标法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提高,许多企业对45种不同类别的商标都进行了积极地注册。但在实际商业活动中,一部分广告服务类别商标并没有得到有效使用。那么,怎样才能减少和避免因商标无效使用而被撤销的风险呢?


01.广告服务类商标的有效使用方式

• 宣传性使用

通过广播电视、落地活动、互联网平台及户外建筑物等传播媒介,以商标标识和其所提供的广告服务为主要展示对象的宣传推广活动。

• 实务性使用在具体广告服务业务中对商标标识的使用行为。广告服务业务通常包括:

①受众及人群画像、宣传产品和潜在市场的分析研究等;

②制定广告策略、内容创意揣摩和广告时长选择等;

③视觉和听觉等感官的呈现形式设计和制作等;

④广告内容的编排及发布环节等。



注册于广告服务类别上的商标标识,在以上环节中的出现均属于该商标的实务性使用。



02.商标使用证据的留存和商标使用要素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所以,商标使用证据的留存尤为重要。


如前所述,商标使用有宣传性使用和实务性使用之分。



商标权利人在对商标进行宣传性使用时需要注意留存以下证据:

• 企业介绍中关于商标相关业务的描述、介绍等相关资料(电子、纸质资料或是官网等);

• 企业以商标权利人身份参加的活动、展会过程中的照片、音像资料等;

• 所涉商标广告宣传内容,包括相关视频、音频、图片、媒体报道和其他宣传物等。


商标权利人在对商标进行实务性使用时需要注意留存以下证据:

• 相关商标涉及的广告合同及对应发票、支付(收款)凭证;

• 通过适当方式将商标权利人的名称或简称和商标权利人所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广告内容一并进行呈现。

主要在于体现“商标标识”、“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和“商标权利人”等三个商标使用要素。



03.广告服务类商标使用应避免的误区

• “注册使用于商标商品的宣传推广活动”等同于“在广告服务类别上对该商标的使用”吗? 答: 不等同对注册使用于商品上商标的宣传推广,只是在相关商品类别上对该商标进行了使用,而不是在广告服务类别上有效使用了该商标。

• 开展广告业务宣传推广和业务活动时,仅突出展示企业名称或简称,淡化注册于广告服务类别上商标的做法是否妥当?

答: 不妥当“重企业名称”“轻注册商标”的做法会使得注册于广告服务类别上的商标长期得不到使用。这样不仅可能会失去显著性而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有可能面临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风险。

所以,如果想拥有商标长期稳定的使用权,应该加大对该商标的使用频率,避免对商标的使用出现长时间间断情况;如果期待其注册商标体现更明显的商业价值,则应该在广告业务宣传推广和广告服务业务活动中切实加强对商标的有效呈现,使商标与其权利人形成牢固的对应关系,让商标成为象征其权利人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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