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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告协会成功举办“互联网广告数据合规应用研讨会”

发布日期:2021-11-01 浏览次数:2311

2021年10月25日,中国广告协会成功举办“互联网广告数据合规应用研讨会”。本次会议以互联网广告数据合规应用为主题,来自法学界、科研机构和互联网产业界30余位专家和代表围绕互联网广告业界如何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如何有效平衡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要素流通等行业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了交流和讨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部门派员参会指导。中国广告协会会长张国华出席会议。


张国华会长致辞

张国华会长首先作会议致辞,对与会有关部门领导、各位专家教授和企业代表表示感谢。张国华会长表示,中国互联网产业在政府政策的支持下高速发展,成绩骄人。产业发展总体健康,但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等方面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在此背景下,国家出台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一系列关于互联网监管的法律法规,这对于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张国华会长指出,互联网广告涉及多方的数据收集和处理,也是各类创新技术应用的重要场景,必须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健康有序地发展。希望各家企业能够合理反映行业诉求,为有关部门在配套规定和细则制定上建言献策,推动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相关立法在行业内具体落实。

发言环节,与会专家、教授围绕相关议题分享了自己的见解,并进行了深度研讨。

中央财经大学文化与传播学院院长、教授刘双舟表示,算法作为技术本身是中立的,法律规范的是技术使用者的行为。广告活动从传统的“千人一面”发展到如今的“千人千面”是巨大的进步,实现了由“人找信息”到“信息找人”的跨越,广告主、广告平台、消费者都从中受益。下一步,互联网广告应力图达到“一人千面”,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基础上,充分了解不同受众的多样需求,提升用户满意度。刘双舟认为,当前网络已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寻求个人信息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平衡中,也需注意其中的社会治理问题。群体画像作为非特定个人的群体性特征集合,刘双舟认为其在个人信息的范围之外。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刘文杰表示,互联网广告摆脱了传统广告“漫天撒网”“单向传播”的窘境,是在了解用户需求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服务,广告活动也因此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联。刘文杰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针对敏感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作出了更高的要求,广告作为商业性活动应考虑敏感个人信息收集的必要性。刘文杰认为,自动化决策在公法上重点关注公民正当程序的权利保护,而个性化推荐通常不会影响公民的法律权利,两者的关系不大。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行政法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王静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广告行业意义较大,本次研讨会十分必要。王静指出,当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执法主体较为分散,且违法标准依照行为而非结果设定,法律法规的落实工作须结合行业实践在具体的执法场景中探索。当前行业亟须科学、明晰的标准指导相关实践。王静强调,个人信息保护法本意是通过保护个人信息,避免公民隐私、人格尊严和生活安宁受到侵害,应探索设计相关制度,保证市场经济活力。王静认为,基于用户知情选择而形成的群体画像,应当不属于个人信息。利用隐私计算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应当不属于个人信息提供。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芸阳表示,用户标签具有多元性的应用价值,在保护弱势群体、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层面对于网络治理尤为重要。应关注基于用户标签的违法、不良信息推荐服务,加强互联网内容生态治理。关于隐私计算,朱芸阳认为,通过技术应用加强隐私保护能够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在行业实践中,个人信息分类保护、用户标签分层分类已经非常成熟,可被重置的、难以逆推的、定期更新的广告标识,应当在个人信息的范围之外。朱芸阳指出,要结合具体行业实践,注意“隐私悖论”问题,重点加强知情、查询层面的权益保护。世界范围内并无允许用户删改标签的惯例。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可基于用户需求作出相应努力,但不应作为强制性义务。同时朱芸阳强调,要特别关注个人信息保护法提到的未成年人保护等底线问题。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副教授郑宁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核心目的不仅在于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也旨在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而精细化、分层化、数字化也是广告业发展的方向。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执法和司法适用中,应做适当限缩性、目的性的解释,在行业动态实践中达成个人信息保护与广告产业发展的平衡。郑宁期待广告协会在行业自律上发挥更大作用,出台相关行业标准,响应公众关切,落实立法和监管部门要求。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指出,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定义的“识别”和“关联”说,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都被认定为构成个人信息。已识别个人的某个信息可能无法逆推出其身份信息,但却可能构成个人信息乃至隐私,因此用户行为数据当属个人信息范畴。刘晓春认为,用户标签实际是个人可控制信息和企业资产的中间产物。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个人查询权、复制权、删除权,规定用户有权知悉相关标签生成的机制。而算法规定中赋予个人基于同意的已生成标签的更改权,可能超出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也会影响企业的财产利益。关于个人对用户画像这一数字身份的控制权,刘晓春指出,相关数据和个人信息不仅具有商业价值,也具有安全价值和治理价值。在金融征信、防止网络诈骗、识别违法犯罪等层面,如果放大个人的控制权,可能损害以上价值的实现。关于隐私计算,刘晓春认为,如能保证有识别性的,或有关联性的个人属性不发生实质转移,技术层面上应认定不构成个人信息的提供。

清华大学法学院互联网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熊定中分析了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即将实施的当口,企业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一是广告主对用户数据和效果数据回流存在较大需求,如何实现流量甄别以及数据合规流动,行业需要统一的解决方案。其次,匿名化的法律和技术概念存在出入。当前个人信息泄露的感知集中在消费者一侧,熊定中建议中国广告协会推进行业数据合规自律工作,制定相关行业规则或标准,倡导产业全链条企业签署制式承诺函,让良币驱逐劣币,营造良好的行业生态。


广州大学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中心研究员王凌光指出,从网络安全法到四部委发布的《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再到个人信息保护法,最小必要原则一脉相承。在互联网广告领域,个人信息的收集范围应结合产业实践进行明晰。王凌光指出,各国“匿名化”和“去标识化的”法律地位不同,而个人信息保护法则从质的层面区分了这两者,利用假名化、哈希算法等技术手段去标识化处理的个人信息,可能仍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制的范畴,有关企业也因此面临巨大的障碍,亟需监管部门在匿名化方向上提供指引,亟需行业组织制定标准,提供解决方案。


中国信通院泰尔终端实验室数字生态研究与治理中心主任、移动安全联盟秘书长杨正军从技术角度分享了看法。杨正军认为,数据泄露存在理论上的必然性,设备标识对于打击网络黑灰产有积极作用,而应用了匿名化技术的、定期更新、用户可重置可关闭的广告标识是否属于个人信息仍有待明晰。杨正军指出,甚至曾有黑灰产利用WIFI探针通过WIFI广播信号映射回溯用户个人信息,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可能需要加以场景、时间等层面上的限缩。杨正军建议加强设备ID事中、事后的监管,将多方安全认证、匿名化技术应用等纳入国家标准,建议中国广告协会牵头制定相应规范和细则,供相关企业遵循,从而更好地落实监管要求。会议讨论阶段,阿里、腾讯、华为、字节跳动、利欧、爱奇艺、京东、新浪、维沃等与会企业代表从具体业务出发,分享了对会议议题的看法和合规工作中的一些困惑,并提出单向匿名化是否可行、广告模糊或精准投放的具体边界、广告归因场景下的单独同意如何实现、服务器多地分布企业的监管属地等问题。

企业代表一致表示,将坚决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完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机制,同时利用新技术、新模式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企业会在政策意见征求、行业标准制定方面积极贡献力量,推动互联网广告产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听取各方发言后,张国华会长做会议总结。张国华会长指出,互联网广告是互联网产业的重要收入支撑,也是用户侧免费便捷服务的实现基础,但消费者对此可能缺乏了解。“精准营销不是洪水猛兽”,张国华会长表示,过去“大水漫灌”式的广告投放给消费者造成的困扰更多、对资源造成的浪费更甚。现在互联网广告规模已近万亿,其对拉动、促进消费有重要作用。在新的法律法规下,如何平衡消费者利益保护、数据和信息安全的同时促进产业发展,国家的立法者、监管者、行业规范人员都希望有所作为。张国华会长表示,中国广告协会作为行业组织,将继续积极反映行业诉求,积极制定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符合立法部门和监管部门要求的标准,供行业参考遵循。最后,张国华会长强调,互联网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过去“粗糙的、野蛮的生长模式”不再了,各企业一定要加强自律、着眼大局,积极向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靠拢,也只有这样,行业才能长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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