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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0年以来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03-06 浏览次数:630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0年以来

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0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食品、保健食品、房地产等重点领域,深入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有效规范了我省广告市场秩序。为宣传广告法律知识,增强消费者防范意识,震慑广告违法行为,现将部分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六安市叶集区冯氏米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产品外包装发布含有“东北大米”、“原粮黑龙江优质水稻基地”等内容的广告,但当事人所使用的大米原粮并非产自东北,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10月,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6882元。

二、亳州一杨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在唯品会开设的网店发布含有“喝之后:转氨酶慢慢恢复正常”、“温润抚胃、幽门克星、清新口气”等内容的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1月,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5000元。

三、安徽恒富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阿里巴巴网店发布含有“儿童口罩一次性口鼻罩多时段供婴幼儿宝宝”等内容的广告,但当事人所销售的口罩为日常防护型口罩,并不适用于婴幼儿、儿童,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11月,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64元。

四、安徽渠道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网络发布含有“低成本高利润”“超高毛利率,超短的回报周期,利润丰厚,收益不停”“市场大,门槛低,收益高”等内容的招商广告,广告中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且存在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情形,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12月,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广告费用6000元,罚款18000元。

五、安徽乐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颍上路超市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电子屏发布含有“12.98元/500g 长江鲫鱼”等内容的广告,但当事人所销售的鲫鱼并非产于长江,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通过宣传单发布含有“长期食用鲟肉,对久治不愈的腰痛、胃病和脱发等、均具有显著疗效…鲟肝主治疮疥。鲟油治疗烫伤有特效”等内容的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12月,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2510元。

六、安徽省顾桥醋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企业官网发布含有“醋是能改变人体酸碱度呈弱碱性的食品,弱碱性体质能大大降低患癌症的几率”等内容的广告,含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11月,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00元。

七、安徽高恒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户外广告及宣传单页发布含有“交2万抵5万”“超强的升值潜力—老城核芯、高性价比的售价、即买即升值”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实际开展的活动为“交2万抵3万”,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含有升值承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规定,2021年2月,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4000元。

八、安徽台塑机械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网络发布含有“专利悬浮轴承精准度高”“专利高速转盘定位”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并未取得专利权却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2020年10月,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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